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要求,進一步規范各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我委組織對《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行政許可規定》進行了修訂。
修訂后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取消檢驗機構資質要求,明確規定申請人可以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進行自檢,也可以委托有關機構檢驗;二是取消衛生監督機構對檢驗樣品進行采封樣的規定,改由申請單位按照相關要求自行采樣,統一檢驗樣品采樣單格式;三是規定申請人對自行檢驗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法律責任并作出承諾,納入信用監管;四是整合生產能力審核內容,將相關工作改為許可申請受理后進行,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工作要求;五是縮短審批環節時間,將許可申請受理后組織技術審查的時限由60日縮短至30日,將生產現場審核時限由10日縮短至5日,將技術審查結論作出后20日內作出決定改為許可申請受理后20日內作出決定;六是減少審批材料,取消生產能力審核申請表、委托采封樣申請表、產品彩色照片、委托加工被委托方同類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生產廠區位置圖、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共8項材料及重復提交材料,取消涉及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地址的2項證明,壓減提供與水接觸主要材料衛生安全性文件范圍,不再要求提交首次申請許可材料原件的復印件。同時,規定申請材料可以通過電子政務或其他方式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獲取或核查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單位提交相關材料。
通過縮短審批時間、減少提供材料種類等,更加方便群眾辦事,進一步提升企業和群眾滿意度,增進“雙創”活力,助力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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